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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09-17 08:03 资助科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设立省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按照上级规定,择优评选推荐。

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档、二档、三档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4.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细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省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5.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系要成立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系评审领导小组。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

6.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

四、评选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按1名进行推荐,由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在相关系中按比例择优评定。

2.各系组织本系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3.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各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放工作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发放时间、金额均按上级规定执行;同时,各类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颁发,并将审批后的各类奖学金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东昌院发[2007] 40号)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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