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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2017-04-19 08:06 资助科 

 (东昌院发 【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二个档次。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并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着重考虑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各系应建立健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系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系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生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东昌院发【2007】 33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相水

副组长:安广斌、王敦强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惠岭、王莉芳、王跃美、王慧英、田金菊、刘丙利、成洁萍、张宝来、陈桂芳、宗金北、孟春青、徐宏霞、崔 军、喻春英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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