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或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院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全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系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3.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5.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评选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2.各系评审工作组组织本系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3.各系评审工作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放工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均按上级规定执行;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颁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