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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4-12-16 08:21 资助科 

为激励边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标准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二、评选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名额为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

四、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院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全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系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5.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评选名额。

2.各系评审工作组组织本系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3.各系评审工作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放工作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颁发。

六、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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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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