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院学生可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勤工助学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处设学生资助管理科作为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勤工助学岗的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上岗学生酬金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岗单位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职工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要指派专职老师负责上岗学生的推荐、思想政治及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酬金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反映解决。同时,随时了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区域包括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餐厅、校园环境和实验室等,负责清理卫生、维持秩序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专业的劳动。岗位设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清洁校园、优化环境、关心公益、服务师生的原则;
2.劳动量、劳动强度适当,劳动时间业余化的原则;
3.劳动任务易界定,检查标准易掌握的原则;
4.勤工助学与劳动教育、自立精神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每学年初申请设置助学岗。设岗单位须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说明设岗原因、设岗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及专门的指导人员,并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及时规范设岗不合理行为。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工作处将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第四章 上岗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2.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4.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5.遵守纪律,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首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说明个人经济、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各系根据学生申请,按照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根据名额将推荐学生名单按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由各系在醒目处公示勤工助学初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 各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相关信息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岗位需求及相应专长制定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方案(原则上一人一岗),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上岗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工作中服从设岗单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学生聘用后两周内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设岗单位应向学生资助管理科做出说明。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岗者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设岗单位,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根据各自考核标准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次月五日前及时、准确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并注明学生的岗位、系别、上岗日期、工作时间(天数),由专门指导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学生给予发放当月酬金,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扣发当月酬金,并由设岗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辞退建议,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新聘人员上岗。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设岗单位的考核结果按工作日计算学生酬金,并编制《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办理财务审批手续,由财务处于次月15日前后将酬金直接划拨到学生账户。对转发不及时或扣发、虚报学生酬金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结合我院实际,根据设岗工作性质,勤工助学岗分为一级岗和二级岗。一级岗每工作日酬金7元,如餐厅岗;二级岗每工作日酬金6元,如后勤岗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每工作日上岗学生酬金为平常工作日的三倍。
第十八条 在校内属于经营单位设立助学岗的,须报学生处批准,酬金由设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个月不按时上报助学岗考核的设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单位设立助学岗资格。
第二十条 节假日的岗位设置须提前书面报学生工作处,酬金单独核算、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东昌院发 [2006] 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