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特殊困难补助(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补助)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无偿资助。特殊困难补助是学院资助措施之一。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从学院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或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形式和标准
第三条 特殊困难:主要包括返乡补助、节日补助等形式。返乡补助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假期返乡补助。节日补助是在部分重要节日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主要是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伤害、家庭重大自然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1000元。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伤害、家庭重大自然灾祸的评定标准参照上级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该积极要求进步,品德优良,学习刻苦努力,自强自立,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不文明言行。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处分、个人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情况的学生不得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获得补助后,受助学生如果不能遵守本条规定或者发现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将停止或追回补助,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对其进行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系负责核实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已获资助情况、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对学生的申请做出鉴定,提出补助意见,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规定对各系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查,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其进行资助。
第九条 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其他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5年5月12日